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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一)信息编号:10544 查看次数:1768 发布时间:2011/5/17 12:12:48 最后更新时间:2011/5/17 12:12:4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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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解释】对本条的修改涉及如下两个方面。 一是关于外国主体的称谓。 《专利法》中关于外国主体的称谓一般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例如《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当中国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向外国主体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时,受让人既可能是外国人,也可能是外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但是,本次修改前的本条将受让的外国主体笼统称为“外国人”。在《专利法》的不同条款中对外国主体采用不同的表述方式,容易使人产生混淆,以为所指主体有所不同。为了统一称谓,本次修改将本条原来所称的“外国人”修改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一方面与《专利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一致,另一方面也使本条规定更为准确。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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