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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九条【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先申请原则】(五)信息编号:10543 查看次数:1686 发布时间:2011/5/17 12:05:53 最后更新时间:2011/5/17 12:05:5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进入21世纪以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大批量招聘新审查员,使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周期不断缩短,申请积压现象得到缓解。鉴于原先采取的做法存在一些实际问题,在本次修改《专利法》的前期专题研究中以及随后的征求意见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是否有必要继续保留该做法的问题。其结果是多数人认为这种做法对申请人有利,应当继续保留。
立法机构顺应民意,在本条第一款增加规定“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同时,紧接着又规定了该原则的一种例外情况,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过去采取的做法纳入法律,从而解决了上面所述的第一个争议。 为了解决第二争议,克服国家知识产权局过去采取的做法有可能导致的不合理之处,本条第一款后半部分采取了如下举措。 首先,允许同一申请人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但是规定必须同日提出。这样,就确保了该申请人所能获得的专利保护总共也不会超过自申请日起20年的期间。另一方面,该规定也不会给申请人带来不合理的负担。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人既然能够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的一份申请,同时提交另一份申请当然没有困难,尤其当申请人申请获得一项产品专利权时,两份申请的内容可以完全相同,复制一份即可。 其次,规定随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条件之一是“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这样,就避免了出现申请人事先放弃其已经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其获得的实用新型专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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