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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九条【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先申请原则】(三)


信息编号:10541 查看次数:1794
发布时间:2011/5/17 12:02:48 最后更新时间:2011/5/17 12:02:4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然而,由《专利法实施条例》规定更为上位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而《专利法》规定相对下位的“先申请原则”,在法律位阶上看不甚妥当。基于此,本次修改将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上升为本条第一款第一句,并在措辞上进行了完善。
      在20世纪90年代,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专利申请数量持续增加,而审查员严重不足,导致出现了较为严重的申请积压现象,一些发明专利申请需要等待6-7年才能被授予专利权,引起了申请人和社会公众的强烈反响。为了及时解决这一问题,在未修改《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条例》的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了一项措施,即允许同一申请人同日或者先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发明专利,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由于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仅进行初步审查,能够很快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因此申请人可以就其发明创造及时获得专利保护;在对其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符合授权条件的,只要该申请人声明放弃其已经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就可以授予其发明专利权,因此申请人可以就其发明创造获得更长期限的专利保护。该措施较为有效地缓解了专利申请积压的矛盾。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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