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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九条【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先申请原则】(二)


信息编号:10540 查看次数:1601
发布时间:2011/5/17 12:01:38 最后更新时间:2011/5/17 12:01:3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解释】对本条的修改在于增加了第一款,本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专利权的基本含义是赋予专利权人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实施其发明创造的权利。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无论是同一人提出两件以上专利申请,还是不同人分别提出两件以上专利申请,即使在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情况下,也不能授予两项以上专利权,否则在这些专利权之间就会发生冲突。这就是“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这就是“先申请原则”。“先申请原则”也能起到防止重复授权的作用,但是它仅仅涉及“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所要防止的一种情况,对同一人同日或者先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份以上专利申请,以及对不同人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份以上专利申请的情况均未涉及。
      为了弥补上述规定的不足之处,1992年第一次修改《专利法实施条例》时,在原第十二条中增加了一款,规定为“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该款规定涵盖了重复授权的所有情况,从而全面、准确地确立了“禁止重复授权原则”。2001年第二次修改《专利法实施条例》时,又将该款规定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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