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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九条【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先申请原则】


信息编号:10539 查看次数:1577
发布时间:2011/5/17 12:00:12 最后更新时间:2011/5/17 12:00:1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新专利法详解:第九条【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先申请原则】

      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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