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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八条【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二)


信息编号:10531 查看次数:2260
发布时间:2011/5/16 9:24:09 最后更新时间:2011/5/16 9:24:0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一、确定权利主体的原则
      依照本条规定,合作或者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适用合同优先原则。合同可以规定申请和取得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或者委托关系中的一方单独所有,也可以规定属于合作或者委托关系中的多方或者所有各方共同所有。除非合同无效,否则应当遵从合同的约定。在合同没有作出规定的情况下,申请和取得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
      在第二次修改专利法之前,本条只涉及单位与单位之间协作或者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问题,而没有涉及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协作或者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情况。这与我国改革开放后发明创造产生的实际状况不相符合。第二次修改专利法后,本条规定涵盖了所有各种情况,即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合作或者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还对本条规定的合作或者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所获得专利权的权利归属作了修改,明确规定专利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个人为专利权人。这是因为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条取消了专利权所有和持有的区别,因此在本条中,合作或者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取得专利权后,专利权由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所有或者共同所有,不再有所有和持有的区别。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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