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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七条【不得压制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六)


信息编号:10514 查看次数:1716
发布时间:2011/5/11 9:14:59 最后更新时间:2011/5/11 9:14:5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所述的压制是指单位对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压制,不涉及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问题。从专利制度的宗旨和国家、单位的利益出发,应当鼓励单位就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但是,单位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例如其经营方向、经济核算、保护策略、市场前景等等,有权决定对哪些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对此,不存在“压制”一说。
      本条包含的另一层含义是:在受理和审批专利的程序上,对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应当一视同仁。人们一般认为本条仅与发明人所属的单位有关。实际上,从法律的条文和立法本意看,我们还应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有关部门不得因一项专利申请是非职务发明申请而予以歧视或拖延。例如,对应该受理的申请不予受理,对应该批准的专利任意拖延等等,特别是申请人的利益与单位利益有冲突或有争议之时。
      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七十四条对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该条的规定,应当制止一切压制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行为,实现专利法保护发明创造,促进发明创造推广应用的目标。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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