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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七条【不得压制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五)信息编号:10513 查看次数:1801 发布时间:2011/5/11 9:14:02 最后更新时间:2011/5/11 9:14:0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对非职务发明采取不支持的态度往往由于以下原因:
(1)认为搞非职务发明的人是不务正业的,因而不宜鼓励。有些单位的领导认为科研人员搞非职务发明创造势必使其精力部分或者完全转移到本职工作之外,会耽误本职工作,因而不予支持。如果出现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应由单位按有关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教育甚至处罚,但是不能以此为理由压制其从事非职务发明创造和申请专利。这种情况有时是因为单位布置的工作任务不饱满或者工作安排不得当,致使科研人员的作用不能得到正常发挥而导致的,单位应当从改善其工作的角度出发来扭转这种局面,而不是简单地采取压制非职务发明的作法。 (2)认为发明创造不值得申请专利。单位有时不支持申请专利是出于好心或认识上的不同,例如认为一项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关于专利性条件的规定,因而没必要申请专利。在专利制度下,任何非职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专利,不需要得到本单位领导的批准,是否能够授予专利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来审查判断,因此单位没有必要以此为理由,阻止其科研人员就其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3)认为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其所在单位在对一项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以及对该发明创造是否提出专利申请有时会发生争议。在这种情况下,按照专利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解决办法,可以请求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所在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也可以依法通过调解、诉讼等方法解决争议,单位不应简单地采取不允许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专利的作法。因为即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已经将一项他认为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技术成果申请了专利,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根据他的申请对他授予了专利权,而他所在的单位则认为该技术成果是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无权申请专利和获得专利权,该单位也可以通过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回自己的权利。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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