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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七条【不得压制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四)


信息编号:10512 查看次数:1763
发布时间:2011/5/11 9:11:40 最后更新时间:2011/5/11 9:11:4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根据本条,构成压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对象是非职务发明创造,所谓压制是指用种种方式对该专利的申请或审批等制造障碍,或用行政或其他手段予以歧视或阻挠。
      压制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应当与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区别开来。如果单位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据为己有,并向专利局申请专利,那就成了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侵夺行为一般而言是一种比压制行为更严重的侵权行为,事实确凿的,应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受到行政处分。
      压制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的表现方式包括:明知是发明创造而不承认是发明创造;明知可以或应当申请专利而阻挠申请专利;因专利申请是非职务发明而在审批程序上予以歧视等等。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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