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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七条【不得压制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三)


信息编号:10511 查看次数:1564
发布时间:2011/5/11 9:10:37 最后更新时间:2011/5/11 9:10:3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作出发明创造不是目的,只有促进发明创造的应用、实现产业化,才能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本条不仅鼓励发明人作出发明创造,而且鼓励发明人及时申请专利。专利制度通过法律赋予发明创造的权利人以一定时期的独占权,使发明创造的权利人能够回收发明开发的投入,从而推动发明创造的传播和应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发明创造的价值,最大化地实现权利人的利益。专利制度极大地调动了发明人投人知识再创新的积极性,形成创新的良性循环,提高知识资本的效益。如果无视发明人或投资人的权利,任人无偿使用发明创造的成果,知识创新就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和法律环境,必然导致发明创造缺乏动力,导致整个知识资产的短缺,知识经济就会丧失活力及基础。因此,专利制度不仅保护知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而且保护新知识所蕴涵的先进生产力。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不仅应当鼓励发明创造,而且应当鼓励就发明创造及时申请专利。这是我国制定专利法并不断根据国际标准完善保护、强化执法的目的所在。每个企业、每个个人都应当从这个高度认识不得压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理由。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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