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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七条【不得压制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二)


信息编号:10510 查看次数:1733
发布时间:2011/5/11 9:09:20 最后更新时间:2011/5/11 9:09:2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本条规定用法律明确了发明人进行业余发明创造的权利,其意义是十分明显的。科学技术水平体现了人类对自然认识的深度和广度,体现了人类驾驭和改造自然的能力,也体现了一个国家或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只有不断创新,技术才能发展,所以技术发展或知识经济发展的关键在于不断有发明创造和革新。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说明,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诸要素中最活跃的因素,人类社会的任何一次重大飞跃都是源于科技进步重大突破。在20世纪中,全球经济总规模增长了20多倍,由1万多亿美元增加到近30万亿美元。在发达国家中,科技进步的贡献率已由20世纪50年代的50%左右上升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70%-80%。我国自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一直保持高速增长的势头。1998年,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已达9000多亿美元,居世界第七位;出口居全球第十位;连续5年吸引外资仅居美国之后,居第二位。中国已经是世界经济与贸易中举足轻重的国家。这个成就是改革开放的成果,是利用先进科学技术的成果。一项发明的价值和作用并不因它是职务或非职务发明而有所不同,而在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之间,非职务发明更易受到冷漠与忽视,因此本条特别强调,对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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