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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七条【不得压制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一)信息编号:10509 查看次数:1992 发布时间:2011/5/11 9:07:59 最后更新时间:2011/5/11 9:07:5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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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七条【不得压制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解释】本条规定不得压制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 根据我国宪法,公民有从事发明创造、科学研究的权利。为了保证公民享有该项权利,本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这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作广义的理解,既指申请人所属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也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任何与专利的申请和审批有关的单位与人员。对本条规定,专利法的两次修改均未作出变动,但随着科学技术的重要性与日俱增,我们有必要进一步认真理解和落实这条规定的精神。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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