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泰律师事务所 >> 临时存放 >> 法律法规
 

新专利法详解:第七条【不得压制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一)


信息编号:10509 查看次数:1975
发布时间:2011/5/11 9:07:59 最后更新时间:2011/5/11 9:07:5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新专利法详解:第七条【不得压制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解释】本条规定不得压制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
      根据我国宪法,公民有从事发明创造、科学研究的权利。为了保证公民享有该项权利,本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这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作广义的理解,既指申请人所属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也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任何与专利的申请和审批有关的单位与人员。对本条规定,专利法的两次修改均未作出变动,但随着科学技术的重要性与日俱增,我们有必要进一步认真理解和落实这条规定的精神。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我要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会员评论
      评论载入中...
    该用户最近发布的5条信息
    2013/5/17 8:40:07 加多宝广药法庭激辩争红颜
    2013/5/9 9:10:24 关于举办工商企业注册登记实务培训的通知
    2013/5/3 8:31:39 云南临沧警方破获一起毒品案缴毒
    2013/4/22 9:08:49 灭门案嫌犯去世留百万拆迁款受害人分文未得
    2013/4/16 16:24:41 公司法相关知识问答
    最新发布的信息 More>>
    法律工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新三板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首都律师 北京市司法局

    个税精灵 五险一金计算器

    税后工资计算器

                             >>>更多

    来访路线
    来访路线:      点击查看
    总部地址:北北京朝阳区四惠京通大厦南门b2区2层106室
    © 2005-2022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3033005号-4 律师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