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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六条【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六)信息编号:10498 查看次数:1833 发布时间:2011/5/9 10:21:48 最后更新时间:2011/5/9 10:21:4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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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本条中的“本单位”一词应作广义的理解。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补充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根据这一规定,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临时工作人员,例如从其他单位借调、聘请来的人员。虽然这些人员的编制和工资关系在其他单位,但借调单位、聘用单位实际上是把他们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的,所以在完成该单位所分配工作的情况下,应当视为本单位的工作人员。
2.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根据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1)发明人或设计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例如,发明人的本职工作是搞微电机研究,他在工作中发明了一种新的微电机,这项发明就是职务发明创造。再如,印染厂搞图案设计的设计师,他所设计的新花纹图案就是职务设计。 (2)虽然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本职工作无关,但是属于在执行本单位分配的专门任务时完成的发明创造。例如,发明人的本职工作是搞机床设计,单位临时派他去进行一项新型绘图桌椅设计,他作出的有关发明创造也是职务发明创造。 (3)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之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发明创造是复杂的脑力劳动,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有一个长期构思并动手实践的过程。离职或退休的雇员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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