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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六条【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五)信息编号:10497 查看次数:1794 发布时间:2011/5/9 10:19:42 最后更新时间:2011/5/9 10:19:4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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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本条所称的“单位”,既包括法人单位,也应包括非法人单位。若按所有制划分,应当包括国有(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私营所有制单位和个体所有制单位。在第二次修改专利法之前,将外商投资等各类混合型经济所有制单位单独规定在第二款。在市场经济向前发展的今天,这种划分不仅不科学,也不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市场经济按照出资形态和责任把企业划分为独资(《独资企业法》即将出台)、合伙(《合伙企业法》已公布)、公司(《公司法》已公布)和股份合作(《股份合作企业法》正在制定)四类。因此,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不仅取消了因企业所有制不同所作出的对专利权所有和持有的区别规定,也取消了对外商投资等各类混合型经济所有制单位的单独规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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