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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六条【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三)信息编号:10495 查看次数:1927 发布时间:2011/5/9 10:17:06 最后更新时间:2011/5/9 10:17:0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对专利申请和专利权主体资格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政策引导性,对专利制度的运作有很大的影响。在制定有关规定时,必须充分考虑各国的实际国情。
在1984年制定专利法时,根据我国当时的国情,本条规定,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我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在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申请专利的,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该企业所有;我国全民所有制单位申请的,申请和取得专利的权利归该单位持有。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该发明人或设计人所有。 1992年第一次修改专利法时,对本条未作修改。第二次修改专利法时,对本条作了较大修改。首先是取消了全民所有制单位对专利权“持有”的规定;二是体现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鼓励科技人员进行技术创新的原则,对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界定作了调整;三是对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不再另行规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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