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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六条【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二)


信息编号:10494 查看次数:1669
发布时间:2011/5/9 10:15:34 最后更新时间:2011/5/9 10:15:3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解释】本条规定发明人作出发明创造时,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
      一、概述
      专利权作为财产权具有独占的性质,因此必须明确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问题,也就是谁有权申请和取得这样的权利。这是专利法需要规定的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
      关于申请和获得专利的权利问题,有两种不同的作法。任何发明创造都是人作出来的,因此一种观点认为,有权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应当是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其合法继承人。有的国家,例如美国,其专利法就规定,专利申请人只能是发明人。但是,完成一项发明创造常常需要辅以大量的资金和众多的设备,个人往往难于独立完成。在很多情况下,一个发明创造是在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提供研究资金和各种物质条件,并进行组织协调的前提下完成的。因此,许多国家的专利法规定,当发明是执行单位的工作任务而作出时或者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而作出时,申请和取得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对于其他的一些情况,例如合作或者委托作出的发明创造等,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申请和取得专利的权利可由合同规定。事实上,美国授予的专利权多数都注明了其受让人,而受让人一般是发明人所属的公司企业。在这样的情况下,其专利权的实际拥有者仍然是单位,而不是发明人。因此,就其最终结果而言,美国的作法与大多数国家并无实质区别。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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