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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六条【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一)信息编号:10493 查看次数:1929 发布时间:2011/5/9 10:14:31 最后更新时间:2011/5/9 10:14:3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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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六条【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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