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泰律师事务所 >> 临时存放 >> 法律法规
 

新专利法详解:第五条【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六)


信息编号:10478 查看次数:2219
发布时间:2011/5/8 11:35:42 最后更新时间:2011/5/8 11:35:42
所在地:全国各地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TRIPS协议第27条之二规定:“为了保护公众利益或者社会公德,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及健康,或者为了避免对环境的严重污染,各成员均可以排除某些发明的专利性,禁止这类发明在该成员地域内的商业性实施,其条件是这样的排除并非仅仅因为该成员的国内法律禁止这类发明的实施。”
  TRIPS协议作出上述规定,其出发点在于担心有些国家由于种种原因,例如意识形态、历史文化传统、宗教信仰等等,或者仅仅从保护本国利益的角度出发,排除一些发明创造获得专利保护的可能性,从而影响外国申请人的利益。
  从文字内容来看,本条规定与TRIPS协议的上述规定存在一定差别。本条并行地规定了三种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即违反国家法律、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我要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会员评论
    评论载入中...
该用户最近发布的5条信息
2013/5/17 8:40:07 加多宝广药法庭激辩争红颜
2013/5/9 9:10:24 关于举办工商企业注册登记实务培训的通知
2013/5/3 8:31:39 云南临沧警方破获一起毒品案缴毒
2013/4/22 9:08:49 灭门案嫌犯去世留百万拆迁款受害人分文未得
2013/4/16 16:24:41 公司法相关知识问答
最新发布的信息 More>>
法律工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新三板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首都律师 北京市司法局

个税精灵 五险一金计算器

税后工资计算器

                         >>>更多

来访路线
来访路线:      点击查看
总部地址:北北京朝阳区四惠京通大厦南门b2区2层106室
© 2005-2022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3033005号-4 律师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