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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五条【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六)


信息编号:10478 查看次数:2235
发布时间:2011/5/8 11:35:42 最后更新时间:2011/5/8 11:35:42
所在地:全国各地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TRIPS协议第27条之二规定:“为了保护公众利益或者社会公德,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及健康,或者为了避免对环境的严重污染,各成员均可以排除某些发明的专利性,禁止这类发明在该成员地域内的商业性实施,其条件是这样的排除并非仅仅因为该成员的国内法律禁止这类发明的实施。”
  TRIPS协议作出上述规定,其出发点在于担心有些国家由于种种原因,例如意识形态、历史文化传统、宗教信仰等等,或者仅仅从保护本国利益的角度出发,排除一些发明创造获得专利保护的可能性,从而影响外国申请人的利益。
  从文字内容来看,本条规定与TRIPS协议的上述规定存在一定差别。本条并行地规定了三种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即违反国家法律、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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