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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五条【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四)信息编号:10476 查看次数:1938 发布时间:2011/5/8 11:36:32 最后更新时间:2011/5/8 11:36:3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本条从国家法律、公众利益和道德规范的角度出发,规定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一、概述 专利权是国家依法授予专利权人的实施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这种独占权的产生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本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是对专利法第二条关于对发明创造应当授予专利权的规定的补充和限制。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条所述“不授予专利权”的含义包括:第一,在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要依据本条规定进行把关,凡属于本条规定范围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第二,对属于本条规定范围的发明创造,即使由于疏忽而被错误地授予专利权,任何人仍然可以依照专利法的规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依照本条,“国家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社会公德”是指群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且接受的伦理道德观念;“公共利益”是指社会的普遍利益,而不是以牺牲社会普遍利益为前提的个人或者团体的利益。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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