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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五条【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二)


信息编号:10474 查看次数:1835
发布时间:2011/5/8 11:37:05 最后更新时间:2011/5/8 11:37:0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解释】对本条的修改涉及如下两个方面。
  一是将本条修改前的规定改为第一款,并将“国家法律”修改为“法律”,使表述更为简洁、准确。
  二是增加第二款关于遗传资源保护的规定,即:“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遗传资源已经成为一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1993年生效的《生物多样性公约》(下称CBD)确立了遗传资源的国家主权、事先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三项基本原则,并明确规定:“缔约方认识到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可能影响到本公约的实施,因此应当在国家立法和国际立法方面进行合作,以确保此种权利有助于而不违反本公约的目标。”据此,在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一些国家提出了制定有关专利国际规则以保护遗传资源的主张,并在国内通过专门立法或者修改其专利法等方式,开展了施行CBD上述规定的实践。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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