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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四条【申请专利时对发明创造保密】(三)


信息编号:10452 查看次数:1660
发布时间:2011/5/5 9:36:02 最后更新时间:2011/5/5 9:36:0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尽管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中所指的“发明创造”应当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但结合专利法实施条例和国防专利条例的规定,本条中所指的“发明创造”不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理由是外观设计一般与国家安全或者其他重大利益关系不大,而且一旦应用到产品上并在市场上予以销售之后也无法保密;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水平较低,影响到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可能性也不大。所以本条所称的发明创造仅包括发明。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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