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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四条【申请专利时对发明创造保密】(二)


信息编号:10451 查看次数:1867
发布时间:2011/5/5 9:34:00 最后更新时间:2011/5/5 9:34:0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从国际上看,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关系到国家的其他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主要有以下几种作法:一种是将发明创造保密,在解密以前不授予专利权,由国家对申请人付给补偿,国防部门将发明取走,设法开发利用。如英国、法国、加拿大、希腊等国。另一种是将发明创造申请保密专利,经过审查合格的,授予专利权,但不予公布。如美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挪威、土耳其等国。还有一些国家的法律中没有规定,完全由行政机关处理。
      依照我国专利法实施条例和国防专利条例的规定,我国采取了申请保密专利,在内部有控制地推广使用有关发明创造的作法。
      我国专利法中未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作定义。一般而言,所谓涉及国家安全的发明创造主要是指国防专用或者对国防有重大价值的发明创造,例如新式武器或者用于武器上的新式部件等;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是指涉及国防以外的其他重大利益,例如会影响国家经济、科技实力的发明创造。这些发明创造的公开会影响国家的防御能力,损害国家的政治、经济利益或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
      对于军民两用的发明,申请人如果希望其发明能够推广应用,就不宜申请保密专利。其原因在于:一旦制造该发明的产品并在市场上予以销售,假如获得该产品的人进行仿制,则由于保密专利申请被授权时并没有公布其内容,他人进行仿制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所以,对不需要保密、准备推广应用的发明创造申请保密专利是不适宜的。发明的保密范围不宜过宽。过宽了,对保护和推广应用都无益。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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