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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四条【申请专利时对发明创造保密】(一)


信息编号:10450 查看次数:1712
发布时间:2011/5/5 9:29:33 最后更新时间:2011/5/5 9:29:3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新专利法详解:第四条【申请专利时对发明创造保密】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解释】本条规定申请专利时对有关发明创造予以保密的问题。
      一、需要保密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的宗旨是用授予专利的形式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和应用,并对发明人作出发明的行为予以补偿和鼓励。因此,申请人就自己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必须以向公众公开自己的技术方案为前提。TRIPS协议第29条规定:成员应要求专利申请人以足够清楚与完整的方式披露其发明,以使同一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我国专利法中也有同样的规定。但是,当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时,各国可以自行作出规定。例如PCT条约第27条(g)规定:在本条约和细则中,没有一项规定的意图可以解释为限制任何缔约国为维护其国家安全而采用其认为必要的措施,或者为保护该国一般经济利益而限制其居民或国民提出国际申请的权利的自由。TRIPS协议第73条也明确规定:不得将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解释为要求任何成员提供它认为是一旦披露即会与其基本安全利益相冲突的信息。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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