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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四)


信息编号:10436 查看次数:2278
发布时间:2011/4/29 12:29:10 最后更新时间:2011/4/29 12:29:1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根据本条,我国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批准授予下述三种专利:
      1.发明专利
      对发明专利申请所授予的专利叫发明专利。发明专利是各类专利中历史最为久远的一种,也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类别。其他一切种类的专利,都或多或少从其派生、演变而来,或是对发明专利的补充和完善。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授予发明专利应当经过实质审查,实行早期公开、请求审查制。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
      2.实用新型专利
      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授予的专利叫实用新型专利。除我国、巴西、南朝鲜等称其为实用新型专利外,其他国家一般称其为实用新型或实用新型证书,以示与发明专利的不同。
      从历史上看,实用新型保护制度比发明和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建立得晚。世界上第一部实用新型条例在1843年颁布(英国)。其后,德国于1891年、日本于1905年分别颁布了实用新型法。建立实用新型保护制度是对专利权仅仅授予创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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