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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二)信息编号:10434 查看次数:2169 发布时间:2011/4/29 12:26:19 最后更新时间:2011/4/29 12:26:1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对本条的修改与对专利法第一条的修改是一致的,即专利立法要为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服务。
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本条所称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方案,原中国专利局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直属的行政机构。更名后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增加了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职能,并规定由其承担原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原中国专利局承担的对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复审以及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业务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下属事业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能包括: (1)提出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改草案;研究相关的知识产权法规;组织制定专利工作的规章制度。 (2)研究拟定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向;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含必要的对外知识产权谈判);负责专利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 (3)组织制定全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和专利信息网络规划。 (4)组织制定专利确权、侵权判断标准并指定管理确权机构;指导地方处理专利纠纷和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工作;负责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核、人员资格的确认;指定涉外专利代理机构。 (5)组织、推动专利法及有关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规划有关知识产权的教育与培训。 (6)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与其他国家一样,我国对专利申请的受理和审查以及专利权的授予统一集中进行,而不是分散在各省市进行。其原因有如下几点: 第一,专利权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一种独占权,对一项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授予给一个人,就不能再授予其他人。为了避免专利权的重复授予,只能采取集中受理、审查的方式。 第二,专利审批是一项技术性和法律性很强的工作。为了统一审查标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专利法作原则规定,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即专利法实施条例加以具体化,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部门规章即《审查指南》(以下简称审查指南)进一步制定审查规则。由于专利涉及的技术领域很广,审查员在依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专利审查时要准确地掌握标准也并非易事。在国家同一个行政部门内进行审查工作,有利于统一审查标准。 第三,专利审查需要一批能够胜任此项工作的审查员。这些人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培训,要懂技术、懂法律、懂外语,还要懂专利审查业务,熟悉专利文献。除了审查员之外,进行专利审查工作还必须具备必要的审查手段,其中主要是专利文献和计算机管理系统。PCT条约规定的最低检索文献必须包括美国、德国、法国、英国、日本、俄罗斯(包括前苏联)、瑞士、欧洲专利局、PCT条约、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专利文献,以及169种科技期刊。所有这些文献加在一起,其数量相当庞大。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专利审查中所利用的信息源在不断扩张,各种类型的科学技术电子数据库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利用。为了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检索,需要配备大型的计算机系统和容量巨大的数据库。从经济的角度出发,专利审查工作也应当集中进行。 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为了方便申请人,根据专利申请业务的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沈阳、济南、长沙、南京、成都、上海等城市设有9个代办处,代为受理专利申请。需要注意,除了判断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之外,这些代办处不进行专利申请的其他审查工作。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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