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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一)


信息编号:10433 查看次数:1942
发布时间:2011/4/29 12:24:48 最后更新时间:2011/4/29 12:24:4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新专利法详解: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解释】本条规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
      巴黎公约第12条规定,该联盟各国承诺设立工业产权专门机构和向公众传递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中央机构。该专门机构应定期出版公报,按时公布专利权人的姓名和取得专利的发明概要,以及注册商标的复制。在多数国家,承担上述工作的机构也负责审查批准专利。在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中,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1992年第一次修改专利法时对上述规定未作改变。
      在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中,本条有重大修改。这首先是因为在1998年国务院政府机构改革中,中国专利局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被赋予了宏观管理全国专利工作的职能。受理、审查、批准专利申请的任务已委托其下属单位专利局负责。其次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专利工作体系,强化专利保护,明确我国行政执法和司法执法并行运作的专利权保护模式。本条首次在专利法中明确了地方专利管理机关的地位,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这意味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的人民政府也可以设立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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