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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二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六)


信息编号:10412 查看次数:1961
发布时间:2011/4/26 9:40:25 最后更新时间:2011/4/26 9:40:2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专利法中没有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该定义规定在实施条例第二条中,现分别说明如下:
      一、发明
      专利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从这一定义可知,一项发明具有如下特点:
      (1)发明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
      一般而言,技术方案是指运用自然规律解决人类生产、生活中某一特定技术问题的具体构思,是利用自然规律、自然力使之产生一定效果的方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经典教材指出:发明是人脑的一种思维活动,是利用自然规律解决生产、科研、实验中各种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
      技术方案一般由若干技术特征组成。例如产品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以是零件、部件、材料、器具、设备、装置的形状、结构、成分、尺寸等等;方法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以是工艺、步骤、过程,所涉及的时间、温度、压力以及所采用的设备和工具等等。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是技术特征。
      科学发现和科学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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