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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二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二)信息编号:10404 查看次数:2101 发布时间:2011/4/26 9:33:44 最后更新时间:2011/4/26 9:33:4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解释】对本条的修改在于增加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
本条在本次修改前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然而,原《专利法》通篇未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作出定义,而是由《专利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予以规定。这导致《专利法》本身的规定不够完备。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直接涉及能够被授予专利权的主题范围,这是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之一,也是专利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和重要基础,不宜由法律位阶低于《专利法》的《专利法实施条例》予以规定。因此,本次修改将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移人本条,分别作为本条第二、第三、第四款,即:“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在本次修改《专利法》的过程中,对上述定义曾经提出过两方面的修改建议。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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