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泰律师事务所 >> 临时存放 >> 法律法规
 

新专利法详解:第二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二)


信息编号:10404 查看次数:2101
发布时间:2011/4/26 9:33:44 最后更新时间:2011/4/26 9:33:4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解释】对本条的修改在于增加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
      本条在本次修改前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然而,原《专利法》通篇未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作出定义,而是由《专利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予以规定。这导致《专利法》本身的规定不够完备。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直接涉及能够被授予专利权的主题范围,这是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之一,也是专利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和重要基础,不宜由法律位阶低于《专利法》的《专利法实施条例》予以规定。因此,本次修改将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移人本条,分别作为本条第二、第三、第四款,即:“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在本次修改《专利法》的过程中,对上述定义曾经提出过两方面的修改建议。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我要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会员评论
      评论载入中...
    该用户最近发布的5条信息
    2013/5/17 8:40:07 加多宝广药法庭激辩争红颜
    2013/5/9 9:10:24 关于举办工商企业注册登记实务培训的通知
    2013/5/3 8:31:39 云南临沧警方破获一起毒品案缴毒
    2013/4/22 9:08:49 灭门案嫌犯去世留百万拆迁款受害人分文未得
    2013/4/16 16:24:41 公司法相关知识问答
    最新发布的信息 More>>
    法律工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新三板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首都律师 北京市司法局

    个税精灵 五险一金计算器

    税后工资计算器

                             >>>更多

    来访路线
    来访路线:      点击查看
    总部地址:北北京朝阳区四惠京通大厦南门b2区2层106室
    © 2005-2022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3033005号-4 律师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