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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一条【立法宗旨】(二)


信息编号:10393 查看次数:2042
发布时间:2011/4/25 9:17:11 最后更新时间:2011/4/25 9:17:1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本条规定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我国专利立法以实现以下五个目标为宗旨:
      一、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
      “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是专利法的核心。专利法第一条开宗明义点明了我国用单一的授予专利权的形式保护发明创造。
      什么是专利?人们曾经试图用各种方式准确予以定义,其中为人们较为普遍接受的一种说法是:“专利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地区性机构根据申请所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的时间期间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况,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在一般情况下只有经专利权人的许可才能予以实施。”
      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而知识产权是一种关于无形财产的财产权,其保护对象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创造”。这是将其称为“知识产权”的原因。
      正如任何财产权的内容、范围以及财产所有人的权利、义务要受到某些限制一样,专利权也不是一种绝对的权利。例如当一项在后专利是对他人的在前专利的某种改进时,在后专利的专利权人未经在前专利的专利权人同意,就不能实施自己的发明创造,否则就构成侵犯在先专利的行为。当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和公众的重大利益时,国家可以对该专利予以推广应用或者批准强制许可。
      在我国历史上,专利制度的孕育是同中国封建社会的解体、商品市场的逐渐形成联系在一起的。19世纪中叶,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促进了中国社会的演变,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受到破坏,为发展资本主义生产提供了某些客观的条件和可能。一些接受了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知识分子开始将专利制度的思想引入中国。1898年(光绪24年),光绪皇帝接受维新派建议,决心变法,在“百日维新”运动中提出了“除旧布新”的设想,发布了包括奖励新发明在内的数十条改革政令,颁布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设置了为期50年、30年、10年的专利制度。这是我国历史上实行专利制度的初次尝试。然而,从那时直到新中国诞生前,中国人民饱受外国侵略者的欺侮,长期陷人战火之中,没有真正施行专利制度的客观环境。
      新中国诞生初期曾经实行过对不同的发明分别给予专利证书或发明证书的双轨制。然而,由于历史原因,这种制度并没有真正予以施行。直到1984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我国才在真正意义上建立了自己的专利制度。鉴于双轨制对发明创造的鼓励作用不大,不利于调动发明人作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与其他国家进行交往也有一定麻烦和困难,经过充分酝酿和比较分析,我国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明确规定用单一的专利制度保护发明创造。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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