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泰律师事务所 >> 业务指引 >> 业务合同
 

专项法律顾问委托合同 --(工程)


信息编号:22058 查看次数:3736
发布时间:2012/2/18 13:15:47 最后更新时间:2012/2/18 13:15:47
所在地:全国各地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凯泰所第{合同编号}号  
    甲方:                  
    乙方: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
      甲方就            事项,特委托乙方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代为办理该项工作中的有关法律事务。为此,双方特议定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基本信息
    1、甲方指派                作为法律事务的联系人。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律师
    2、乙方指派{律师姓名} {律师姓名二} {律师姓名三}(姓名手写无效)完成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
    服务费用:                         (大写:                                )
    费用的支付条件或日期:                                                    
    合同的签订时间:                                    
    合同的终止:至         年      月      日或者委托事项完成,以先达到者为准。
    第二条  特别约定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费用后,开展相应的工作;本合同不能作为甲方支付服务费的凭证,合同中不能填写“款已收”等类似内容。甲方和乙方的律师不得绕开乙方私下交易;乙方指派的律师,仅负责案件的法律服务事项。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从事与法律无关的和违法的服务;甲方有权另聘其他人员(包括其他所的律师)参与案件的办理。但甲方不得以此理由要求乙方退费;本合同自甲方签字或加盖公章以及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请认真核对各份合同的内容是否一致包括合同编号。当乙方指派的律师为多名时,并非每个具体的法律事项都要有多名律师同时参加;{有效日期}(合同的终止见第一条的约定)本条的效力高于其他条款,与本条相冲突的条款无效。
    第三条、乙方将向甲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乙方律师服务内容为就该项目工程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过程中的招标、结算、进度、安全、质量、竣工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具体包括:
    (一) 建章立制及人员培训
    1、 审查修订或协助甲方制订合约管理、质量管理、工期管理、签证管理、造价管理等规章制度。
    2、 协助组建或完善专门的合约管理部门
    3、 参与或协助相关人员的建筑法、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
    (二)  项目招投标及签约
    1、 参与或协助项目各阶段招投标中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建设工程合同及相关文书的起草、审核、修订和谈判协商
    2、 参与招投标过程并协助监督招标程序的合法性
    3  参与和协助项目招标之后各类合同的起草、签订、审核,重点就有关工程款的支付、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农民工权益保障、进度、质量、安全及竣工结算等条款严格把关
    (三) 完善履约管理
    1、  协助甲方进行履约之前的合同分析、论证,进行合同交底
    2、  协助甲方依法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进行招标发包,并就有关招标所及法律问题提供专业建议或意见
    3、  为甲方提供有关勘察、设计费和有关勘察、设计文件的补充、修改等事项的法律咨询意见
    4、  就建设监理的内容与程序、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应注意事项及监理服务收费等问题向甲方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5、  协助或督促甲方对各阶段履约过程作真实、详细、相应的书面记录
    6、  协助或督促甲方对有关监理、设计、总承包人、分包商及相关单位的补充协议、签证、会议纪要、技术资料、图纸、函件、请示、报告、回复、通知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与保管
    7、  协助或督促甲方对设计、施工中的任何变更及变化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及书面形式予以固定
    8、 协助甲方进行造价管理,严格履行合同文本规定的结算程序
    9、  全面介入履约过程,参与有关争议的协商与谈判,必要时以发送律师函的方式为甲方主张权利
    10、  协助甲方处理与履约有关的各方事务及突发事件,帮助甲方避免和减少损失及不稳定因素  
    11、  就建设工程所及工程造价、预算、保险、签证等关键性、敏感性或技术性较强的问题提供法律意见与建议
    12、基于维护甲方合法权益的其他非诉讼、非仲裁法律服务。
    (四) 服务方式
    1、日常咨询类工作采取电话、传真、电邮、在线咨询等方式进行
    2、乙方根据工作需要,应定期或不定期前往甲方处提供服务
    3、乙方根据甲方要求,随时安排人员前往甲方处提供服务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五)乙方律师在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六)乙方律师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双方约定的期间内,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为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就本案件或本次交易提供法律意见或代理。但在利益冲突产生前,已形成的委托关系,乙方有权自动回避。
    (七)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甲方向乙方提供资料有延误、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需要乙方律师提供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服务范围的法律服务时,甲方应当向乙方律师提出明确、合理、合法的要求
    (三)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四)甲方应给予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合理的必要的提前通知
    (六)甲方有权利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基于商业秘密考虑或者未接受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自行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法律顾问费
    1、乙方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光华路支行;账户名: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账号:35270188000059778.
    2、服务中所需其他工作费用(翻译费、查询费、复印费、鉴定费、公证费以及其他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甲方直接向第三方支付,或者先由甲方预支,律师转交,办案律师不得垫付。到北京市以外的地方办案所需的交通、通讯、用餐、住宿费先由甲方预支,事后实报实销,办案律师不得垫付。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在给予七天的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专项法律顾问的律师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五)至(七)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在给予七天的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自行纠正时止: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4、由于甲方的不当行为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服务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视乙方已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或者违反第二条(五)至(七)项规定的义务之一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应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我要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会员评论
      评论载入中...
    该用户最近发布的5条信息
    2022/3/20 2:13:51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服务范围和方式详细)
    2022/3/20 2:09:32 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劳动)
    2013/10/10 23:07:05 .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挂牌公司增资股份有何限制转让要求?
    2013/10/10 22:51:34 “新三板”挂牌公司的特点?
    2013/10/8 16:32:46 成为“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最新发布的信息 More>>
    法律工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新三板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首都律师 北京市司法局

    个税精灵 五险一金计算器

    税后工资计算器

                             >>>更多

    来访路线
    来访路线:      点击查看
    总部地址:北北京朝阳区四惠京通大厦南门b2区2层106室
    © 2005-2022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3033005号-4 律师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