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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委托合同 任海全律师原创信息编号:10083 查看次数:5843 发布时间:2011/2/25 9:43:53 最后更新时间:2013/5/19 18:42:2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案件委托合同
第一条 基本信息 合同编号: 凯泰所第******号(编号涂改合同无效) 甲方: 啊啊啊啊啊啊啊啊 乙方: 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 甲方指定的联系人: 啊啊啊啊啊啊啊 乙方指派的律师: 啊啊啊啊 (律师姓名手写无效) 律师执业证号(必填): ******** 委托代理事项: 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 委托代理权限 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约定与授权委托书不一致的,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律师代理费(包括北京市以内的交通费,人民币大写):$$$$$$$ 费用的支付条件或日期 :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同签订期间的限制: 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签订有效. 第二条 特别约定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费用后,开展相应的工作;费用是否委托他人转交,是甲方的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乙方按上列账户到账日或汇款凭证记载日或财务人员收到现金日为甲方的交款日。如果转交人员延误转交,甲方将承担未及时付款的责任。到账查询电话01085997391,律师额外收费举报电话01051652816;本合同不能作为甲方支付代理费的凭证,合同中不能填写“款已收”等类似内容,甲方和乙方的律师不得绕开乙方私下交易;乙方指派的律师,仅负责案件的法律服务事项。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从事与法律无关的和违法的服务;甲方有权另聘其他人员(包括其他所的律师)参与案件的办理。但甲方不得以此理由要求乙方退费;本合同自甲方签字或加盖公章以及乙方盖章并由谈案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请认真核对各份合同的内容是否一致包括合同编号。签字的律师要与指派的律师一致;当乙方指派的律师为多名时,并非每个具体的法律事项都要有多名律师同时参加;本条的效力高于其他条款,与本条相冲突的条款无效。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陈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的工作,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2、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3、甲方指定的联系人,应提交联系人的身份证件(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负责转达甲乙双方的意见和要求,提供、接收文件和资料,代交律师代理费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律师。 4、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为其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服务。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由指派的律师,全面负责案件的法律事项。特殊情况下(因病、因事、案情复杂等),甲方同意乙方更换主办律师。甲方同意乙方委派其他人员配合主办律师完成相关工作。如乙方主办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甲方同意继续由主办律师办理。2、乙方律师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3、乙方律师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甲方对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4、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意思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五条 费用 1、乙方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光华路支行;账户名: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账号:35270188000059778. 2、代理期间甲方或对方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仲裁请求)或提出反诉(反请求),导致标的增加的,则按增加部分的标的占原标的比例补交律师代理费。办案所需其他工作费用(诉讼费、翻译费、查询费、复印费、鉴定费、公证费以及其他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甲方直接向第三方支付,或者先由甲方预支,律师转交,办案律师不得垫付。到北京市以外的地方办案所需的交通、通讯、用餐、住宿费先由甲方预支,事后实报实销,办案律师不得垫付。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因乙方律师在合同有效期内,接受甲方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给甲方造成损失的。(2)违反第三条第4项约定的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依约所收费用不予以退还:(1)甲方的要求违反法律、法规的;(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1项的义务,影响律师正常办案的;(3)甲方逾期十日仍不向乙方足额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终止委托关系,律师代理费不予退还;如乙方提出终止委托关系时,所收律师代理费予以退还。 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足额支付律师代理费或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3、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或对方当事人不提起诉讼、不提起仲裁或撤诉、撤消仲裁的;(3)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过错,甲方终止合同的。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 有效期至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或代理阶段完成(判决、裁决、裁定、调解、和解、撤诉、撤回申请或其他诉讼、仲裁终止、终结等)之日止。 甲方: 乙方: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 指派的律师亲自签名: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业绩有:已挂牌34家,定向发行16家次,收购10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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