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泰律师事务所 >> 回收站 >> 旧新闻 |
关于自然人投资者买卖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挂牌股份有关监控业务的通知信息编号:17548 查看次数:1879 发布时间:2012/6/4 16:28:52 最后更新时间:2012/6/4 16:28:52 所在地:全国各地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关于自然人投资者买卖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挂牌股份有关监控业务的通知
各主办券商: 为加强对自然人投资者买卖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挂牌股份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监控程序与监控责任,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然人投资者只能买卖其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持有或曾持有股份的挂牌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持股公司股份”)。自然人投资者全部卖出所持挂牌公司股份后,仍可以买入该公司股份。 二、主办券商应当勤勉尽责地开展报价转让业务,对自然人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三、主办券商与自然人投资者签署报价转让委托协议书前,应充分了解其财务状况和投资需求、揭示投资风险,对自然人投资者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持有挂牌公司股份相关证明资料或法律文书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不得与其签署报价转让委托协议书。 四、主办券商与自然人投资者签署报价转让委托协议书时,应告知其只能买卖“持股公司股份”,不得买卖“持股公司股份”外的其他挂牌公司股份。 五、主办券商应开发能自动核对自然人投资者信息、自动判断其委托是否合规的技术系统,确保只接受符合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买卖委托。 六、主办券商在发现自然人投资者违规买入挂牌公司股份后,应及时督促其卖出。 七、自然人投资者信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挂牌公司的初始登记、非交易过户、账户合并注销等数据生成,并于每个交易日终发送给主办券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八、中国证券业协会委托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自然人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行为进行事后监督。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现自然人投资者违规买卖挂牌公司股份的,应及时通知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主办券商。 本通知自2009年7月6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我要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会员评论 |
|
该用户最近发布的5条信息 |
2022/3/20 2:13:51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服务范围和方式详细) |
2022/3/20 2:09:32 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劳动) |
2013/10/10 23:07:05 .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挂牌公司增资股份有何限制转让要求? |
2013/10/10 22:51:34 “新三板”挂牌公司的特点? |
2013/10/8 16:32:46 成为“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