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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信息编号:11967 查看次数:1557 发布时间:2012/4/24 15:11:10 最后更新时间:2012/4/24 15:11:1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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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26日 为准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等相干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育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布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诉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离制造裁判文书。 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逝世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逝世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辨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落后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的,应当持续审理。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定,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束缚力。 当事人因实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产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要求变革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明订立财产分割协定时存在讹诈、胁迫等情况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恳求。 第十条当事人要求返还依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撑: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艰苦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回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助、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顿补偿费。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白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贴金、医药生活补贴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用度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均匀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均匀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用度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参军时实际年纪的差额。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艰苦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数目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最新魔域私服下载,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义务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况分辨处置: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体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白表现废弃优先购置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钱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钱购置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实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赞成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定,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正当道路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资料。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体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离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位置; (二)其他合伙人不批准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赞成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批准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部合伙人赞成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位置。 第十八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离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意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本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置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回属无法达成协定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辨处置: (一)双方均主意房屋所有权并且批准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钱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整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回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形判决由当事人应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整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现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白表现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意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但债权人能够证实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涯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力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实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商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停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力。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伤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米莱 左边。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废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用保全办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用保全办法可能造成丧失的范畴内,根据实际情形,断定公道的财产担保数额。 第二十九条本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干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牾的,以本解释为准。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业绩有:已挂牌34家,定向发行16家次,收购10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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