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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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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4/24 15:10:13 最后更新时间:2012/4/24 15:10:1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

  为了准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国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实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说明: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动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腕,给其家庭成员的身材、精力等方面造成必定损害成果的行为。连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连续、稳固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率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本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涯的男女,起诉到国民法院请求离婚的,应该差别看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治理条例》颁布实行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本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置;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治理条例》公布实行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本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逝世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续权的,依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含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含: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支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制止结婚的支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布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布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涯的近支属。

  第八条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最新魔域私服网,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剂,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率的判决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率。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停。调剂达成协议的,另行制造调剂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动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性命、身材健康、声誉、财产等方面造成伤害为威胁,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反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形。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实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者延伸的规定。

  第十三条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断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维护。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治理机关。

  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正当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加入诉讼。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同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懂得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同等的。因日常生活须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议。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须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主要处理决议,夫妻双方应当同等协商,取得一致看法。他人有理由信任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抗衡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商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收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导,或者损失或未完整损失劳动才能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保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育费”,包含子女生活费、教导费、医疗费等用度。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错误而判决不准离婚。

  第二十三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情感决裂的情形予以断定。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看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实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停书的进程中,恳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看法后,以为须要中断行使探看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断探望的情况消散后,人民法院应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累赘抚养、教导任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艰苦”,是指依附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保持当地基础生活程度。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辅助的情势,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资损害赔偿和精力损害赔偿。涉及精力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断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侵害赔偿义务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错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侵害赔偿要求,不予支撑。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根据该条规定提起侵害赔偿恳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你们聊,我先走了。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任务,书面告诉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错误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伤害赔偿请求的,必需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假如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明之越日起盘算。

  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履行有关探看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迫履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实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用拘留、罚款等强迫办法,广西贺州鞭炮黑作坊童工一天只挣一元钱(图),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动进行强迫履行。

  第三十三条婚姻法修正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正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干司法解释如与本说明相抵牾,以本解释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业绩有:已挂牌34家,定向发行16家次,收购10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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