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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程序规定


信息编号:11624 查看次数:2162
发布时间:2012/4/24 15:16:56 最后更新时间:2012/4/24 15:16:5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一、离婚登记的条件:
    (一)、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二)、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四)、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五)、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六)、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二、离婚登记的程序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四)、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五)、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六)、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七)、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八)、颁发离婚证。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三、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业绩有:已挂牌34家,定向发行16家次,收购10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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