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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六)信息编号:11555 查看次数:1681 发布时间:2012/4/24 16:37:45 最后更新时间:2012/4/24 16:37:4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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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案件准备阶段
第一百四十一条 若当事人的财产在国外,律师应在尽力收集相关证据的基础之上,注意当事人国外财产处理的国际冲突规范或法院实际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一百四十二条 律师可以向法院提供证人出庭作证以佐证自己的观点。证人一般应予出庭接受质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 第一百四十三条 律师可以通过制作调查笔录的形式收集证据。调查笔录应载明: 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人、被调查人、调查原因、被调查人陈述。 被调查人陈述完毕,应由其核对调查笔录,并签署"以上看过,无误"字样,并签名、注明年月日。 若调查笔录多页,被调查人应在每页签字确认。 第一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律师应根据需要安排被调查人员出庭接受质证。 第一百四十五条 律师向法院提交录音资料,需注意提交录音源文件,或磁带原件。对于数码、电子证据,应刻录成光盘,并整理出录音资料的书面文字材料。 在向法院提录音材料前,律师应仔细核实录音文件,对于提交的录音文件,应反复核对,律师本人至少要从头至尾听一遍。 第一百四十六条 律师向法院提交照片,需要注意提交照片的电子源文件或原胶片,并冲洗或彩打出来,用A4纸按序列粘贴,注明证据名称、拍摄时间、证实内容等。 第一百四十七条 律师向法院提交证据,若提交原件,应请法院出具收据;若法院出具有困难,尽量请当事人本人提交;若只能由律师向法院提交原件时, 请在证据目录及其它相关材料中记载原件上交的具体时间、收件人、法院不能出具原件收据的原因,并及时告之委托人,并及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一百四十八条 证据应准备至少四份,法院提交一份、对方当事人一份、律师所存档一份、交由委托人一份。 律师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第一百四十九条 律师代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第一百五十条 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律师的调查申请不予准许的,法院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律师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建议委托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一百五十一条 证据原件律师不宜保管。若一定需要保管,需要向委托人出具《证据原件保管交接单》,由承办律师在交接单中签字确认,并妥善保存。 第五章 案件诉前调解阶段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应在办案过程中贯穿调解原则。 第一百五十三条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应建议委托人在诉前进行调解,以缩短争议解决时间,减少双方诉累,诉前和对方调解显然不利于案件进程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四条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进行诉前调解,应与委托人制订调解方案和调解进度计划。 第一百五十五条 调解方案是指,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尽量促成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具体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方案的方式方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调解方案可随着案件的进展以及律师对案情的了解随时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二节 律师居间调解 第一五十七条 律师代理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可在诉讼前就离婚问题与对方当事人协商。 第一百五十八条 律师在熟悉案情、做好协商准备的前提下,再与对方当事人联系协商事宜。 第一百五十九条 律师在与对方当事人正式联系之前,应与委托人再次确认,并提醒委托人防止家庭暴力,做好私人证件、物品、电脑资料的保护,注意子女生活和学习的正常秩序。 第一百六十条 律师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初步联系时,可以采取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以及直接当面协商等方式。 第一百六十一条 律师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初次联系时,一般可告之以下内容: 1、 告之委托人已书面委托律师进行离婚案件的代理; 2、 告之律师的姓名、执业机构、地址、联系方式; 3、 告之委托人委托律师调解的建议和诚意,希望对方当事人能和律师面谈商议离婚相关事宜。 第一百六十二条 律师可给予对方当事人合理的考虑时间后,再与对方当事人确定面谈的具体时间、地点。在确定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当面协商的问题上,应尊重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第一百六十三条 如果对方当事人断然拒绝与律师就离婚问题进行协商,律师可以建议对方慎重考虑,之后再与对方联系。若再联系时,对方当事人仍然断然拒绝协商,律师可以考虑根据案件进度,征求当事人意见后, 计划提起离婚诉讼。 第一百六十四条 如果对方当事人直接询问协议条件,在未做好充分准备之前,律师可不予直接回答,而是建议对方当事人考虑具体方案,留有缓冲时间再与委托人确认方案,以平衡双方心理、避免直接冲突或草率承诺。 第一百六十五条 如果对方当事人表示愿意与律师进行协商,律师可以与对方当事人预约面谈的时间、地点。赴约之前,律师应熟悉案情,为面谈准备。 第一百六十六条 预约面谈的地点,可以设在律师所、咖啡厅、茶馆等安静场所。 第一百六十七条 律师与对方当事人面谈协议离婚事宜时,可视具体情况建议委托人是否参与。 第一百六十八条 承办律师为女律师而对方当事人为男性时,承办律师可请本所其它律师或律师助理陪伴,若面谈安排在晚上,则开始的时间不应太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律师与对方当事人商议应该在公共场所进行,禁止到对方当事人居住地或私人住宅进行面谈协议。 第一百七十条 律师与对方当事人商议离婚事宜,应尽量避免对方有过多人员参与,以防一方情绪激化及意外事情发生。 在多人参与协商离婚的场合下,律师应注意避免激化矛盾,并注意控制谈判氛围。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离婚事宜时,律师应注意控制现场气氛,应主动调解和缓和对方紧张情绪。与对方当事人要平等相待,口气温和,态度坦诚,立场适度中立,不宜一味强调委托人单方利益, 引起对方当事人反感,从而导致协商没有意义。 第一百七十二条 律师与对方当事人谈判协商后,应将协商情况及时通报给委托人。对于有些不利于案件处理的信息、不利于与对方当事人进一步保持交流沟通的信息,律师可不必向委托人转述。 第一百七十三条 若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律师应及时组织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到法院经调解离婚。 办理离婚手续时,律师应在场陪同。 第一百七十四条 律师与对方当事人进行离婚和解协议,应注意时间把握和控制,对于双方差距较大、暂时无协商和解可能的,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起诉立案。 第六章 立案 第一百七十五条 律师在立案前,应首先检查以下工作是否完成: 1、 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情况是否已落实。 2、 子女抚养权归属证据收集工作是否完成。 3、 证实夫妻感情状况的证据是否收集完成。 4、 过错的认定及证据收集工作是否完成。 5、 是否有必要提起财产保全工作以及相关资料准备工作是否完成。 6、 立案所需材料是否准备齐全,起诉状是否由委托人已亲自签署。 7、 共同财产清单、当事人各方婚前财产清单是否制订。 8、 离婚诉讼策略方案是否制订。 9、 确定管辖法院立案时间、立案需带材料、法院内部立案表格是否已了解。 10、 立案所需的诉讼费用及准备。 11、 其它应该准备的工作是否完成。 第一百七十六条 律师立离婚案件,起诉状应由委托人本人亲自签名。 第一百七十七条 委托人为外籍、港澳台人士且在国内的,若授权委托书未进行公证,立案时委托人须到场。 第一百七十八条 若存在被告出境可能对案件审理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立案时,律师可向法院申请限制被告出境。律师应询问每次限制出入境的时间,及时提交延长申请。 第一百七十九条 律师申请限制被告出境,应提交书面申请,并在限制出境申请书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限制出境的事实理由、提交必要相关证据,以及交缴保证金。 第一百八十条 律师在立案时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可以制订证据目录,注明证据名称、证实内容等。 第一百八十一条 立案之后,律师应将代缴的诉讼费单据原件交委托人保管,同时留好复印件。若原件需要代为保管,应保存好原件。 第一百八十三条 律师立案后,除法院立即排期开庭、指定审判人员名单的,可在立案的三日内,询问相关法院民庭内勤,查询立案案件的受理法官,并与法官联系,询问开庭时间,避免开庭冲突。 第一百八十四条 律师立案后,应注意应诉通知书上载明的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以上法律文书,应向委托人转交。 第一百八十五条 律师在立案时,向对方提出精神赔偿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业绩有:已挂牌34家,定向发行16家次,收购10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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