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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离婚时如何分割


信息编号:22683 查看次数:1364
发布时间:2013/5/21 9:43:06 最后更新时间:2013/5/21 9:43:0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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