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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亲是否可以争取婴儿的抚养权


信息编号:22666 查看次数:1659
发布时间:2013/5/16 9:59:09 最后更新时间:2013/5/16 9:59:0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原则上哺乳期的子女应当由女方抚养,但是如果女方有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因素,可以通过出示必要的证据向法院加以证实,这样男方也是可以争取到抚养权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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