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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可以取消对方的探视权吗


信息编号:22651 查看次数:1269
发布时间:2013/5/16 9:36:13 最后更新时间:2013/5/16 9:36:1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对方提出要见小孩的要求是没有办法拒绝的,探视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对方有过分的行为可以报警,自己是不能决定不让对方探视孩子的,中止探视权要由法院来判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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