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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时效规定信息编号:22642 查看次数:1425 发布时间:2013/5/9 9:06:10 最后更新时间:2013/5/9 9:06:1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规定:“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2)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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