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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处理公房承租权


信息编号:22639 查看次数:2578
发布时间:2013/5/8 10:22:48 最后更新时间:2013/5/8 10:22:4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其中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况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确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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