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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过错方起诉离婚法院会判不准离婚吗?信息编号:22474 查看次数:1082 发布时间:2013/3/12 9:21:51 最后更新时间:2013/3/12 9:21:5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起诉离婚时,法院一般会先进行调节,调解不成的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情况判断是否准予离婚。一般法院的判断标准时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或者夫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是否存在重大过错,如重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等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
如果夫妻双方存在婚姻法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况时,经调解无效时那么应当准予双方离婚。不管起诉的一方是过错方还是无过错方,只要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的,经调解无效法院就应当准予离婚,不能因为原告是过错方而判决不准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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