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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在国内起诉离婚另一方在国外应该怎办?


信息编号:22436 查看次数:886
发布时间:2013/2/22 10:25:38 最后更新时间:2013/2/22 10:25:3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夫妻一方在国内,一方在国外的,国内一方起诉离婚,应到自己户籍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该到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法院接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后,应向在国外的被告当事人寄送传票和起诉书,若传票和起诉书不能邮寄送达,法院可以公告送达,公告期限为6个月。被告当事人应在法院公告期限内回国应诉,或在其居住国的使领馆做一个授权公证书,将这个公证书寄给国内的委托人,由委托人代理出庭应诉。若在6个月以内,被告当事人没有回国应诉,也没有依法委托代理人,则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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