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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晚婚晚育?信息编号:22356 查看次数:838 发布时间:2013/2/17 14:26:51 最后更新时间:2013/2/17 14:26:5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8条规定,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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