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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房产如何分割?


信息编号:22289 查看次数:1059
发布时间:2013/2/5 11:42:06 最后更新时间:2013/2/5 11:42:0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在实践中,离婚时房屋分割的情况相当复杂。分述如下:
      (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无论产权证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取得的。
      (二)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五)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婚后用婚后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出资情况,将财产来源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六)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房屋如果是在当事人结婚前因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如果是在当事人结婚后除明确表示赠与一方 外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七)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如果该出资一方没有证据,另一方不承认对方购房时有出资,应当认定为产权人的婚前个人财产,没有在房产上注明的出资方无权要求分割。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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