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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依据婚前协议要求婚前房屋为共同财产吗?


信息编号:22230 查看次数:870
发布时间:2013/2/1 15:46:25 最后更新时间:2013/2/1 15:46:2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夫妻一方可以依据婚前协议要求婚前为一方所有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法律规定,对于婚前财产的分配夫妻双方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只要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一般都会支持。
      相关法律可参考: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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