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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能以名字登记错误主张撤销结婚证吗?


信息编号:22193 查看次数:915
发布时间:2013/1/31 10:40:32 最后更新时间:2013/1/31 10:40:3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一方不能以名字登记错误主张撤销结婚证。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受胁迫结婚的人才有权利申请撤销结婚登记,其他情况不行。如果婚姻登记时当事人名字被登记错误,当事人只能对婚姻登记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不能要求撤销结婚证。
      相关法律可参考:
      《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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