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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情况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信息编号:22129 查看次数:867
发布时间:2013/1/24 15:38:24 最后更新时间:2013/1/24 15:38:2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
      6、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相关法律可参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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