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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限制条件是什么?信息编号:22051 查看次数:2905 发布时间:2012/5/8 13:01:01 最后更新时间:2012/5/8 13:01:01 所在地:全国各地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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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其二、现任挂牌公司高管人员通过代办系统买入或受赠等新增股份的,应对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进行限售。其三、新任挂牌公司高管人员持有挂牌公司公司股份的,应以受聘时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量为基数,按75%计算应限售股份额度,对应限售股份额度超过其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部分进行限制。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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