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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年休假的常见纠纷总结信息编号:21900 查看次数:2844 发布时间:2012/12/24 11:43:27 最后更新时间:2012/12/24 11:43:27 所在地:全国各地 电话: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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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年休假引起的争议,是否是劳动争议,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因此,因年休假引起的争议属劳动争议,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先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劳动监察部门处理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也可以申请仲裁,如果不行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但是:2009年12月《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以其应休而未休年休假,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也就是说,在江苏地区,年休假争议应该找劳动局通过劳动监察的程序解决,法院是不审理的) 2、因员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是否享有年休假? 答:在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对于员工已经付出劳动的,法律仅保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其他的权利 (如:福利待遇、休息休假等),用人单位没有义务按照劳动合同的要求给予。所以,因员工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不享有年休假的权利。 3、员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享受年休假? 答:员工只要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就享有休年休假的权利,双方的劳动合同无论基于什么原因解除或者终止都不得影响该权利的行使,故即使员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也享有休年休假的权利。 4、单位的年休假天数高于法定标准,超出法定年休假天数的福利性年休假未休完的,是否需要按法定标准支付未休完的福利性年休假补偿? 答:单位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安排职工的带薪年休假,就是说这个天数要按照法定标准来执行。但是,给予职工更多的福利也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组成部分,企业有权给职工创造更多的福利。因此,如果企业愿意,完全可以在严格遵守法定的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基础上,另外再增加一些有利于职工的福利措施,比如增加年休假天数。但是它另行安排的年休假天数是企业给职工的福利,不属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范围。因此,单位可以不支付未休完的福利性年休假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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